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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4-30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27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YANTAI ISHIKAWA SEALING TECHNOLOGY CO.,LTD.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
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3,660万股,预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为不超过3,66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4,64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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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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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98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660.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4,640.00万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烟台市国资委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在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若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单位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
接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单位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公司控股股东铭祥控股、间接控股股东烟台国丰、股东冰轮环境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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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公司股东厚瑞投资、日本石川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铭祥控股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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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
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5、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
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
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
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股东厚瑞投资、日本石川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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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
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
(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5、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
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
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
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股东冰轮环境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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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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