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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YANTAI ISHIKAWA SEALING TECHNOLOGY CO.,LTD.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APEC 科技工业园冰轮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
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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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660 万股,预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为不超过 3,66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64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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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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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980.00 万股,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660.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4,640.00 万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烟台市国资委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若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 则本单位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
接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单位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公司控股股东铭祥控股、股东冰轮环境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 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公司股东厚瑞投资、日本石川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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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2、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 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铭祥控股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
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
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4、本企业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
股 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
仍遵守本承诺函第 2 条及第 3 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5、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
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股东厚瑞投资、日本石川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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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
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4、本企业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
股 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
仍遵守本承诺函第 2 条及第 3 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5、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
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股东冰轮环境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3、本企业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函第 2 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4、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
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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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 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
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
总数,下同)时,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发行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
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
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
股价,公司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
依法通知债权人, 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
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价
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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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采取启动
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则该年度内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20%。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如发行人未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