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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ShuYu Civilian Pharmacy Corp., Ltd.
(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 5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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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4,37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25%,且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7,47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全部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济
南漱玉锦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漱玉通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合伙份额,且不辞任济南漱玉锦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漱玉通成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
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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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秦光霞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全部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
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持股 5%以上的股东济南漱玉锦云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济南漱玉通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全部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其他股东济南漱玉锦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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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李强、吴爱华,高级
管理人员李强、房芳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全部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
除息事项, 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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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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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股利分配制度》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本次发行上
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遵循“同股同利”的原则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四)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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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
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
持同步。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情况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以上、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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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机制, 增加股利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保护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股利分配制度》,对上
市后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做出如下规划性安排:
1、股利分配形式
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