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3-043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财务总监贺美华、副总经理邹高、监事邬永超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73,2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41%)的财务总
监贺美华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43,31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85%);
2、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17,12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29%)的副总经
理邹高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54,28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32%);
3、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68,18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20%)的监事邬
永超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42,04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80%)。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贺美华、副总经理邹高、监事邬永超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姓 名 直接持有股份的总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贺美华 173,250 0.0741%
邹 高 217,125 0.0929%
邬永超 168,187 0.072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姓 名 股份来源 拟减持的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减持方式
数量(股) 的比例
贺美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3,313 0.0185% 集中竞价
邹 高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54,281 0.0232% 集中竞价
邬永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2,047 0.0180% 集中竞价
注:如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不减持);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减持主体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财务总监贺美华、副总经理邹高对其所持股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2 月 2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监事邬永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财务总监贺美华、副总经理邹高、监事邬永超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减持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财务总监贺美华、副总经理邹高、监事邬永超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