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3-040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和兴”)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等 议 案 , 并 于 当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3-042)等公告。
5、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说明
根据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3-042),公司《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被取消了激励对象资格,原拟向该 3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应进行了调减。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5 人调
整为 162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500 万股调整为 48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调整
为 424 万股,预留部分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不变。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止报告出具日,利和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