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2年6月8日(星期三)15时0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8日(星期三)15时00分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8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8日上
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程俊明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03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90%。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2,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9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9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选举程俊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017,803股,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王玉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017,803股,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杨萍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017,803股,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选举程俊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7,803股
选举王玉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7,803股
选举杨萍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7,803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选举郭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017,802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杜朝运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2,017,802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选举郭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7,802股
选举杜朝运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7,802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选举陈拥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2,017,802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茆建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2,017,802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选举陈拥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7,802股
选举茆建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7,802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