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 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1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4 号)核准,江苏扬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21,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8.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9,0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40,374,311.3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28,675,688.69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出具 了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1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
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证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并与相关银行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余额(元)
江苏扬电科技 招商银行泰 高端非晶、纳米晶产业研发中
1 股份有限公司 州分行营业 523900093810816 95,503,183.33 心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
部
江苏扬电科技 工商银行姜 硅钢 S13 型、S14 型节能变压
2 股份有限公司 堰支行营业 1115720129059999966 50,910,118.03 器、非晶变压器技改与扩能建
部 设项目
注: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 146,413,301.36 元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28,675,688.69 元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结息及账户手续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人民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瑜、张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13 号)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