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华立科技 股票代码:301011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无
是否存在
序号 事项 该事项 备注
(是/否/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
1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否
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2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否
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否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否
财务资助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广州华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划”)首次授予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的激励对象不包
7 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说明前述 是 括公司的独立董
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包
含 1 名外籍员
工,公司将其纳
入本激励计划的
原因次在于:上
述 1 名外籍员工
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的经营发展
有着重要作用。
本次将其纳为激
励对象,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要,符合
《创业板上市规
则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有必
要性与合理性。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否
人选
10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否
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11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否
措施
12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否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15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 否
额的 2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 否
总额的 1%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 是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18 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是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
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 是
超过 10 年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是
责拟定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
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
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 是
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 是
据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
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 是
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及其计算方法
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
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 是
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
21 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 是
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
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 采用《上市公司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股权激励管理办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 是 法》第二十三条、
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 第二十九条规
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 定的方法确定
披露 授予价格、行权
价格。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
次授出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
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
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 是
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