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4 证券简称:嘉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以 10.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通过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10.90元/股。
(四)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1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 万股的 4.15%。其中首次授予 332.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 万股的 3.32%;预留 8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 万股的 0.83%,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 20%。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含当日)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后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3、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2、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首次授予第二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2、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首次授予第三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2、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是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
同。
(2)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含当日)授予,
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2、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预留授予第二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2、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系数:
考评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系数 100% 70%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