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4 证券简称:嘉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23250 债券简称:嘉益转债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到位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40 号)同意注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
总额为 39,793.84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 3,979,384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793.84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696.6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9,097.19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
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457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 CAYITECHNOLOGYVIETNAMCOMPANYLIMITED、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
华永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与管理。
截至2024年11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金额
(元)
1 浙江嘉益保温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05246113321 393,938,4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武义县支行
2 浙江嘉益保温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79900393110006 -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金华分行
3 浙江嘉益保温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56080100100561877 -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金华永康支行
合计 393,938,400.00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405246113321,截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39,393.84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越南年产 1,350 万只不锈钢真空保温杯生产建设项目、年产 1,000 万只
不锈钢真空保温杯生产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
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军、蒋根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579900393110006,截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年产 1,000 万只不锈钢真空保温杯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军、蒋根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一: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CAYI TECHNOLOGYVIETNAM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
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6080100100561877,截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越南年产1,350万只不锈钢真空保温杯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一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军、蒋根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