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预留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截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权益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预留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1 月 12 日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 10.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