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1 证券简称:凯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03 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54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1,08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7.2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602.75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21 号《验资报
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进度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品牌综合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和“智能数字化技术支持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同意“品牌综合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建设延期、“智能数字化技术支持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沛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香科技”)。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3 年 3 月 20 日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及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沛香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沛香科技、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上海沛香信息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42984464715】 智能数字化技术支
技有限公司 司上海市徐汇支行 持平台建设项目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 1”)与沛香科技(以下称“甲方 2”,“甲方 1”“甲
方 2”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以下称“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984464715,截止 2023 年 3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智能数字化技术支持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蓝海荣、洪伟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丙方因此遭受监管处罚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