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Hajime Advanced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 63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
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333.35万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
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时间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拟上市的板块 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333.35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招股说明书“第一节 释义”部分所述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关于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邵雄辉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邵雄辉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10%股权的
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
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届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
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
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下同)。
5、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7、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8、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所
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济兆实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济兆实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有效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
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公司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华肇投资、百肇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华肇投资、百肇投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
确定减持数量,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
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2、公司股东浙北大厦、曹文洁、苏州中和、嘉兴兴和承诺
公司股东浙北大厦、曹文洁、苏州中和、嘉兴兴和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
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减持股票(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
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3、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转让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下同)。
4、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