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2021 年 10月 2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 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 对公司《关于 2022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
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专此意见!
独立董事:陈浩然、高彦祥、吴玉光
2021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