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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15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6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刊登了定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1年9月24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B座一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蔺国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1,858,29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5.14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2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8,762,44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8.7640%;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3,095,84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6.3788%。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7,325,16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9.3781%。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91,470,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2%,
反对 387,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937,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2%;反对 387,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91,470,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2%,
反对 387,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937,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2%;反对 387,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91,470,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2%,
反对 387,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937,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2%;反对 387,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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