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Pansoft Company Limitid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1 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 B 座一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普联软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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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202万
股,且占发行及发售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公司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202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
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且不超过45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
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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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提醒投
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603.1662 万股,本次拟发行 2,202 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为 8,805.1662 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王虎及蔺国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机构股东济南实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多盈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鼎恺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
司、重庆潜龙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金灿金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潍坊鲁信康大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山西同仁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相洪伟、张廷兵、任炳章、杨华茂、李燕冬、石连山、许彦
明、李守强、高峰信、李守林、林子、冯学伟、李琳、魏善勇、李磊、胡东映、
聂玉涛、隋新华、刘忠海、李学森、陈徐亚、曹玉江、李行、刘士永、路前程、
张永辉、郝明升、李科兵、李强、尚庆富、王华彬、王俊、肖法涛、于仁海、张
恒、张云剑、赵斐生、赵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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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虎、蔺国强、冯学伟、张廷兵、
石连山、聂玉涛、李燕冬、赵炜承诺: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
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
的预案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 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
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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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
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
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 1)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
条件。
(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
启动第二顺序: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
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
启动第三顺序: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
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
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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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
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执行
该次回购股票方案:①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
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股
票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增持前一年税后薪酬及当年现金分红的 20% (孰高),
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 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①通过实
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
司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
持股票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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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的 20%,
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 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①通过实施公
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