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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网传媒: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07

川网传媒: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所需资料的前期准备工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人力资源部配合提供被提名人相关履历: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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