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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组成人数和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仅特指由股东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的监事不适用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其中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或监事获选
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即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员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候选人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投票程序
(一)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积投票最高限额;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七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三)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大会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符的,以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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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