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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公司对内部经济运行过程实行有效监督,提
高组织运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公司依法设置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
(一)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七)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可不受限制的接触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所有部门、人员和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可申请从公司其他部门
或单位抽调人员予以协助,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经营资料、财务收支计划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表、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合同、银行账户、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登录查询财务软件、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他电子数据资料,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并可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暂予以封存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利;
(九)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及改进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诚
信正直、客观、保密原则,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
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审计部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
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开展审计
工作,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上次审计结论及建议等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
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
法,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
的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报送被审计单位或人
员,并要求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提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后,连同被审计单位或
人员的反馈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
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对审计意见的采纳
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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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