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选择性披露;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
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具体参见本制度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和法律意见书报送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