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Newsnet Media (Group) Co., Ltd.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天府软件园 D 区 5 栋 2、 6 层、 7 栋 16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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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3,336.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比例不低于 25.01%,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336.0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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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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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认真考虑下列
重大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传媒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二)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四川省新闻中心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委宣传部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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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四)本公司其他股东四川产业振兴基金、博瑞投资、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青年杂志社、国广控股、证券时报、峨影集团和九洲创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传媒承诺
“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
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若本公司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
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
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行人股份数的百分之一;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 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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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
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
公司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二)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四川省新闻中心承诺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
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若本单位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
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
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行人股份数的百分之一;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 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
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单位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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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
单位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单位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四川产业振兴基金、博瑞投资、中国青年出
版社、中国青年杂志社承诺
“本公司/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
本公司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若本公司/单位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发行人股价情况对所持发行
人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减持的数量累计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行人股份数的百分之一;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 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
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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