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0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将《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制度修改、制定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规范运作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现行) 《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特种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 :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 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 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销售;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研发、生产、销售液化 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天然气车载 瓶;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 技术推广;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车载 供气模块总成、金属容器产品、汽车后下防护 瓶;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供气模块总 装置;辅助材料、配件的制造及销售;安全阀 成、金属容器产品、汽车后下防护 装置;辅 校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助材料、配件的制造及销售;安全阀校验(依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限制的证券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
…… 审议上述第(七)项之外的担保事项时,
审议上述前五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通过。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交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深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