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
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8第五章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
件达成情况 ...... 10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10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具体情况......11 三、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情况说明 ...... 12 四、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具体情
况 ...... 14
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6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轶禾”)接受委托,担任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深圳瑞捷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深圳瑞捷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深圳瑞捷提供,深圳瑞捷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深圳瑞捷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深圳瑞捷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深圳瑞捷、上市公司、公司 指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本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归
属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轶禾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
限售期 指 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
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
解除限售期 指 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
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
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深圳瑞捷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8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8 月 4 日,公
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43)。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