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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Ridge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 A 栋 A3101、 A3103、 A31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
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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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且不
超过1,12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
原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480 万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2 月 10 日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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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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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文宏、黄新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股东瑞皿投资、瑞可投资、瑞宏捷、瑞华捷承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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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小玲、关文钊、张旗、
王磊、刘艳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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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范文宏、黄新华、瑞皿投资、瑞可投资、瑞宏
捷、瑞华捷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公司股价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
期间,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
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
偿;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
司所有。
三、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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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价稳定措施的预警条件和启动条件
1、预警条件
自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120%,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
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
案。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外部审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程序后实
施,且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程序
若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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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
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
序后,公司方可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应在相关法定手续履行完毕
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