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Chinagreen Biological Technology Co.,Ltd.
(泗阳县绿都大道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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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
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459.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83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养朝作为承诺人承诺:( 1)自华
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所持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华绿生物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绿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
个月。若上述期间华绿生物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股东阮秀莲作为承诺人承诺:( 1)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
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华绿生物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华绿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
华绿生物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股东江苏高投作为承诺人承诺: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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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宿迁华鑫作为承诺人承诺: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吕建春作为承诺人承诺: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
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陈惠、林霄、曹德强、拙朴投资作为承诺人承诺:自
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的股东宁波苏民投、陆水河投资、安元基金作为承诺人承
诺:自本企业所持华绿生物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处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华绿生物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作为承诺人承诺:自本企业所持华绿生物的股份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
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
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邱昌里、崔茂霞、钱韬、
余丽钦作为承诺人承诺:( 1)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
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
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 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在华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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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绿生物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绿生物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并向华绿生物及时申报所持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3)本人所持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华绿生物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绿生物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华绿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华绿生物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
进行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余清、张光忠、李芬作为承诺人承诺:( 1)
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承诺
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 除前述锁定期外, 承诺人在华绿生物或其
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不超过
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华绿生物股票数量占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绿生物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并向华绿生物及时申报所持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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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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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7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维
护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共
享。
二、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举行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议<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
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
长性、公司现金流状况、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
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
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进行现金分红,并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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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
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
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
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