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5 证券简称:恒宇信通 公告编号:2021-001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2 号)同意注册,恒
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 61.72 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 925,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857,731,987.03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080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且与相关银行
及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 募集资金用途
号 额(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 航空机载装备及
1 份有限公司顺义 35390180807360907 69,240,700.00 配套仪器设备研
支行 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 新一代航电系统
2 份有限公司北京 686777880 263,815,000.00 设备产业化建设
分行 项目
3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701014102067505 541,997,188.70 补充流动资金项
限公司北京分行 目
合计 - 875,052,888.70 -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上述存款金额为募集资金总
额 925,800,000.00 元扣除部分保荐承销费 50,747,111.30 元后的余额,尚有部分发行费用
未划转。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乙 1 方为中国光
大银行北京分行,乙 2 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乙 3 方为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丙方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 1 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35390180807360907,截止 2021 年 3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69,240,7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 2 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686777880,截止 2021 年 3 月 29 日,专
户余额为 263,815,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 3 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8110701014102067505,截止 2021 年 3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541,997,188.7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超
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业务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运雷、司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乙 1 方、乙 2 方约定每月 15 日前,乙 3 方约定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乙 1 方约定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 2 方约定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 3 方约定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代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