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 为维护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并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承担 缴纳股金;
公司的亏损及债务,但以其所认购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股份为限; 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不得退股;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债权人的利益;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担连带责任。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股计划;
(十八)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八)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定的其他事项。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行使。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行使。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第四款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委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