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4 月)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
第三条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年【 】月【 】日在【 】上市。 30,000,000 股,于 2021 年 4 月 9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世盛路579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世盛路
号,邮政编码:201815。 580 号,邮政编码:2018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00,000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0,000
元。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号码、 公司发起人为 7 人,发起人姓名或名
第十八条 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及出 称、股东证件号码、认购股份数、出
资时间如下: 资方式、持股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万股。公司
结构为:普通股 9000 万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000 万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购本公司的股份: 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第二十三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股权激励;
条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之一进行: 式;
第二十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条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第二十五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条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让。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第二十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的本公司股份。 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
时向公司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将其 内卖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