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通 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TONGYE TECHNOLOGY CO., LTD.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美泰工业园三号
厂房一至四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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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6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
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238.58 万股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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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保荐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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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谢玮、实际控制人谢玮和徐建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
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
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
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直接转让和通过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深圳英伟达、深圳嘉祥新科、深圳英伟迪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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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深圳英伟达合伙人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合伙人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的合伙人徐建英、闫永革、吴新明、谭诗干、刘涛、
黄楚雄、傅雄高作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
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
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
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担任监事的合伙人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合伙人乐建锐、陈力作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
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通过深圳市英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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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其他合伙人承诺
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其他合伙人彭琦允、唐建明、王鑫、李恒瑞和
周拉作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
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做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
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
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本公司或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施。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三年内,当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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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公司将优先
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于 10 日内召开,并作出实施
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实
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
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
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 1)回购股票数量已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将依法注销,并及
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每 12 个月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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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
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或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
义务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
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 1)增持股票数量已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每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
一次。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如公司在已实施回购股票或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