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4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舒城誉铭股权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舒城誉铭股权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舒城誉铭”)系直接持有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力电子”)股份 539,99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0%)的股东,其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以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86,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10%)。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夏天通过舒城誉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6,140 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孔成君通过舒城誉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5,727股,合计占舒城誉铭持公司股份比例 87.38%,且孔成君为舒城誉铭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舒城誉铭减持事项将参照董监高减持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舒城誉铭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舒城誉铭股权管理中心(有限合
1 539,992 0.30%
伙)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业务需要
2、股份来源:首发前限售股
3、减持数量:不超过 186,090 股
4、减持比例:不超过 0.10%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6、减持期间: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
7、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8、舒城誉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如下:
(1)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英力电子的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英力电子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不会协助本企业中作出特殊锁定期承诺的合伙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英力电子股份。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舒城誉铭严格遵守了上述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9、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夏天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孔成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如下:
“(1)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A.减持方式:本人减持英力电子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B.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2)本人在英力电子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力电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英力电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B.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C.《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夏天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孔成君严格遵守了上述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资金需求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该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股东舒城誉铭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