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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4-30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27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Jahen Household Products Co., Ltd.
(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工业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 2,520 万股
公开发售股份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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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曾本生,实际控制人、董事、总
经理曾焕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
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
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
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导致无效。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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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6、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辉盈,福建汇鑫、福建汇水、福建
汇火承诺
1、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
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两年内合
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华扬宗兴、泉州中和、嘉禾常兴、泉州
宝荣、福建锋达、厦门群盛、泉州恒亨、泉州众亨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企业/公司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平、翁馥颖、龙韵、许聪
艳、徐勇、陈聪明承诺
1、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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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
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
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
导致无效。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
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6、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丽萍、王琰、范洋洋承诺
1、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
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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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4、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 公司特制定了股价
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
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
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将相应进行调整)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发出
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2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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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
的董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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