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 2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创业板
投资风
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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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合计
不超过2,0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25.00%,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500万
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归公
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相应股东所
有,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超过8,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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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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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第四节 风险
因素”的全文。
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摩锐科技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摩锐科
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1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摩锐科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
另有新的规定的,摩锐科技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摩锐科技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
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摩锐科技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 年内,摩锐科技及徐
思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限售期结束之日摩锐科技及徐思通所
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0%。 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
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 年内,如摩锐科技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遇除权除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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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摩锐科技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摩锐科技将严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如摩锐科技违反了上述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摩锐
科技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摩锐科技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
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实际控制人徐思通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1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4)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
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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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包含减持自有股份或通过摩锐科技减持股份,下同),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在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 年内,本人及摩锐科技每年减持发行人股
份数量合计不超过限售期结束之日本人及摩锐科技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0%;
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2)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 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遇除权除息等事
项,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大
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了上述承
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
人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持股 5%以上股东鸿德诚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鸿德
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
另有新的规定的,鸿德诚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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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限售期结束后,鸿德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
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鸿德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 年内,鸿德诚每年减持发
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限售期结束之日鸿德诚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30%。 若发行
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 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 年内,如鸿德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遇除权除息等事
项,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鸿德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鸿德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如鸿德诚违反了上述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鸿德诚
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鸿德诚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
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琳、
史新文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1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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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4)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
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