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授权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并根据询价结果由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9、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以及办理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定、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中止、终止实施,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发行底价等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10、授权期限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止。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 的 股 票符合法律法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开展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风险提示
本次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
的融资需求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