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8 证券简称:冠中生态 公告编号:2021-001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2号)同意注册,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34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4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5,677,642.4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7,742,357.55 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2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 030004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1年2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 募集资
号 额(元) 金用途
青岛冠中 上海浦东发 生态修
1 生态股份 展银行股份 69050078801800001161 51,210,000.00 复产品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青 生产基
岛市南支行 地项目
青岛冠中 青岛银行股 补充工
2 生态股份 份有限公司 802030200696233 90,000,000.00 程项目
有限公司 辽阳路支行 营运资
金
青岛冠中 兴业银行股 生态修
3 生态股份 份有限公司 522010100101299793 51,210,000.00 复产品
有限公司 青岛分行 生产基
地项目
青岛冠中 中国银行股 补充工
4 生态股份 份有限公司 233843437314 80,000,000.00 程项目
有限公司 青岛泉岭路 营运资
支行 金
合计 272,420,000.00 -
注:(1)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7,742,357.55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分别与四家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 户
仅 用 于 甲 方 _生态修复产品生产基地项目、补充工程项目营运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_俞乐_、_黎慧明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_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青岛冠中生态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 030004号)。
特此公告。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