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7 证券简称:德必集团 公告编号:2026-003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微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微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子”)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902,841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1,137,696 股的 1.9207%,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 145,142,091 股的 2.00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微子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通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中微子 47,622,185 31.5091% 32.810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
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三)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和比例:
占公司扣除回
拟减持股份数量 拟减持股份数量占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购专户股份后
(股) 公司总股本比例
的总股本比例
中微子 大宗交易 2,902,841 1.9207% 2.0000%
注: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
述股份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6
年 3 月 6 日至 2026 年 6 月 5 日);
(五)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但实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微子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股份锁定
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中微子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来
所作出的所有有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承诺履行情况
因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上 市,自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2021 年 7 月 2 日 至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
股份的限售 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控 股 股 安排、自愿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自公司股票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东 中 微 锁定股份、 行价;(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2021 年 02 上市之日起 行价,触发上述股份锁
子 延长锁定期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月 10 日 36 个月内 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
限的承诺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条件。控股股东中微子
个月;(3)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 合伙企业长兴乾润延
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长 6 个月限售期。限售
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42 个月。
(1)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控 股 股 股东减持及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2) 2021 年 02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
东 中 微 减持意向的 本企业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月 10 日 长期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
子 承诺 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的情形
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企业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5)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
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
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
义务: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价格;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
红金额的 20%;④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
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
现金分红金额的 50%;⑤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
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
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
控 股 股 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 自公司股票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
东 中 微 关于稳定股 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1 年 02 上市之日起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
子 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