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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20年3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4-03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20年3月30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engda New Materials (Fujian) Co.,Ltd)
(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1,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667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0年【】月【】日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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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准情况
2020年2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
二、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司章
程(草案)》的规定,发行人的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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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
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
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
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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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
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仍有剩余,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
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5、在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
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
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
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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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
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
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骚乱、
社会动乱、恐怖袭击、传染病疫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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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滚存利润分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
有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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