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1-046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极
光”)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方 荣华女士、胡星飞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廖树标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三 年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相关规定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陈聪敏先生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公告日,陈聪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陈聪敏先生在离任后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陈聪敏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监事会对陈聪敏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7月8日
附件: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方荣华女士: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2000年7月至2016年11月历任汤姆盛光学主件(深圳)有限公司文员、莱仕皮具(东莞)有限公司人事文员、深圳市讯都电子有限公司人事专员、深圳市盐田区远洋海产店人事专员、深圳市好运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专员、深圳市阳晨电子有限公司人事主管、深圳市华兴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壹星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事主管、深圳市中电光学有限公司人事主管,2017年7月起任职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任人事课长;现任南极光监事会主席。
截至公告日,方荣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胡星飞先生:199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任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田支公司业务经理,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任深圳市深源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任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
上饶支行业务员,2017年3月起任职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历任三级技术员、业务员,现任南极光监事。
截至公告日,胡星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廖树标先生: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1993年6月至1994年3月任福建龙岩汽车运输公司武平车队科员;1994年4月至1997年3月任厦门多威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技术员、技术主管;1997年4月至2001年7月任厦门惠丰电子有限公司技术部长、生产部长;2001年8月至2009年2月任厦门声浩电子有限公司资财经理;2009年3月起任职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历任生产经理、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现任专显事业部总监,南极光职工监事。
截至公告日,廖树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