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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7

秋田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地点在会议通知
中确定。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以上的。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标准,但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免于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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