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9 证券简称:秋田微 公告编号:2021-075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深圳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深圳秋田微电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 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在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91440300766362945T。
第四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经中 第四条 公司于 2021 年1 月 5日经中国证券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21 2,000 万股,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遵守上述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转
让有其他限制的,公司股东应同时遵照相应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益,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披露义务。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任。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五)会议召集人;
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五)会议召集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码。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由。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时间及表决程序。采用网络投票时,通过深圳
由。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于 7 个工作日,并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不得变更。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分别作出述职报
告。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董事会、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
征集。 等股东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 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 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公司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
况。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 提出提案。
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 公司监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
以上的股东提名。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会提出提案。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对于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