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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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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汪志荣先生、汪志春先生、陈瑶女士、李辉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曹顺华先生、周素娟女士、翁洪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独立董事候选人曹顺华先生、周素娟女士、翁洪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参考当前行业整体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和专业性制定的。本次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积极推动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和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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