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汪志荣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辉先生,副总经理汪志春先生、何可人先生,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叶高升先生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上述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同时,我们充分了解了上述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身体状况,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汪志荣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汪志春先生、何可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
叶高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签署人:
曹顺华_________________
周素娟_________________
翁 洪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