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相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1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告;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说明目的,公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以提供。
2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前述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3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人民法院撤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提案。 案。
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5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