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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3 深市 研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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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8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19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19,65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安排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8,600,000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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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研奥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研奥
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研奥集团将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前研奥集
团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承诺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下同)。
4、研奥集团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研奥集团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实际控制人李彪、李善群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李彪和李善群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李彪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李彪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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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4、李彪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同人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同人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减持的相
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
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减持。
3、同人投资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东证融通、融创天成、东证广致、东证鼎锐承诺
1、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减持的相关
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
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减持。
3、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李波、裴巍、闫兆金、石娜、郝明亮、
许东春6名股东分别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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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已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
让承诺人持有的股份。
4、承诺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5、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承诺人在任职期间,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担任监事职务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殷凤伟、杜继远2名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承诺人在公司担任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承诺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承诺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承诺人在任职期间,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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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情况。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七)贯春艳承诺
贯春艳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波的配偶,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已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在李波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李波离职后6个月内,承
诺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4、李波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李波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承诺人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李波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承诺人在李波任职期间,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承诺人不因李波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八)除前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智伟实业、中力壹号、王晓勇等14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人若违反承诺,其转让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所获增
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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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
配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按持股比例分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生效)和《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重大资金
支出发生,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股票分红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