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2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费晓锋、董事童晓玲、董事及高管万立祥、特定股东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费晓锋、董事童晓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万立祥、特定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安扬”)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费晓锋持有公司股份8,900,2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003%,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00%。
2、公司董事童晓玲持有公司股份5,562,6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627%,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90,667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907%。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万立祥持有公司股份534,0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40%,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3,504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335%。
4、公司特定股东宁波安扬持有公司股份4,599,9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99%,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00%。
5、上述减持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费晓锋 持股5%以上股东 8,900,271 8.9003%
2 童晓玲 董事 5,562,669 5.5627%
3 万立祥 董事、高管 534,017 0.5340%
4 宁波安扬 特定股东 4,599,930 4.5999%
注:上述数据可能出现尾差情况,因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为满足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 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其 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
数量 持股总数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1 费晓锋 3,000,000 33.7068% 3.0000%
2 童晓玲 1,390,667 25.0000% 1.3907%
3 万立祥 133,504 25.0000% 0.1335%
4 宁波安扬 1,000,000 21.7395% 1.0000%
注: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而定,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股东费晓锋、童晓玲就其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锁定期间,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6)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7)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8)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9)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其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5)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7)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企业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万立祥就其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上述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