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润阳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阳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审慎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 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 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建立了具体的操作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翰林 王光昌 徐何生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