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
导,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方针政策、公司章程、财会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法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且审
计法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
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 人,设负责人 1 名。
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法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且必须专职和
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适合身份和业务经验。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和任免,并且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
和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继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
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审计法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为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
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法务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法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
门的例会;
(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
报董事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 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九)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十)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一)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法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