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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特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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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在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

    (七)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
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
可采取多种形式召开,如现场、通讯等。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二)审计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律师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
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前三天。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
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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