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经认真研讨,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和实际经营情况,系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需求,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行为。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董惠良:
张帅:
2021 年 10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