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经认真研讨,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同意提名黄海晓先生、黄海瑚先生、郁卿女士、梁晖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
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同意提名孔爱国先生、单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并调整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并调整额度,是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且能够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 87,000 万元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延长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即由 2021 年 1 月 6 日延长至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一年(即 2022 年 11 月 4 日)并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延长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并调整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并调整额度,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安排,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 17,000 万元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37,000 万元,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即由
2021 年 1 月 6 日延长至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一年
(即 2022 年 11 月 4 日)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的需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15,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董惠良:
张 帅: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