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凯龙高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92 号文《关于同意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17.62
元/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1,196.80 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396.80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公司总股本为 11,196.80 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8,396.80 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该等股份限售期自上市日起 12 个月的限售股股东,包括:
1、天津力合创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力创”);
2、冠亚(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冠亚投资”);
3、常州力合华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力华”);
4、苏州新联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科”);
5、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控”);
6、无锡金投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金投”);
7、张志刚;
8、吉林省融发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融发”);
9、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安华”);
10、苏州新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麟创业”);
11、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华”);
12、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清创”);
13、常州厚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厚生”);
14、徐翠东;
15、上海启凤瑜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启凤”);
16、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清创”);
17、无锡凯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凯特”);
18、深圳市协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通”);
19、常州市力合清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力清”);
20、苏州敦行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敦行”);
21、深圳市晟大精诚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晟大”);
22、袁永泉;
23、深圳力合创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力创”);
24、蒋卫标;
25、上海嘉源邦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嘉源”);
26、朱毅君;
27、徐静娟;
28、无锡力合清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力清”);
29、无锡清科惠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清科”);
30、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风投”);
31、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曲水汇鑫”)。
(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上述股东对其所持有股份做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天津力创、冠亚投资、常州力华、新联科、无锡金投、张志刚、吉林融发、安徽安华、新麟创业、北京嘉华、无锡清创、常州厚生、徐翠东、上海启凤、常州清创、无锡凯特、协力通、常州力清、苏州敦行、深圳晟大、袁永泉、深圳力创、蒋卫标、上海嘉源、朱建国、无锡力清、无锡清科、中国风投、曲水汇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东天津力创、深圳力创、常州力华、常州力清、常州清创、无锡力清、无锡清创、新麟创业承诺:在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本企业(本公司)将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减持数量:在此期限内每年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0%;(4)减持期限: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减持完毕。
3、公司股东无锡金控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从公司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处受让的 50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这 50 万股股份;(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其余 150.93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150.93 万股股份。
4、除前述锁定期外,首次公开发行时在公司担任董事的朱建国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原董事朱建国先生于 2021 年 2 月 11 日因病逝世,其所持公司股份
由徐静娟、朱毅君共同继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徐静娟、朱毅君应当遵守原股东朱建国先生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359.3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计 31 个。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情见下表:
单位:万股
序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备注
号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 天津力创 390.00 390.00 3.48%
2 冠亚投资 313.00 313.00 2.80%
3 常州力华 297.60 297.60 2.66%
4 新联科 201.20 201.20 1.79%
5 无锡金控 200.93 150.93 1.35%
6 无锡金投 200.00 200.00 1.79%
7 张志刚 188.59 188.59 1.68%
8 吉林融发 166.00 166.00 1.48%
9 安徽安华 150.90 150.90 1.35%
10 新麟创业 144.00 144.00 1.29%
11 北京嘉华 130.00 130.00 1.16%
12 无锡清创 105.25 105.25 0.94%
13 常州厚生 100.61 100.61 0.90%
14 徐翠东 99.84 99.84 0.89%
15 上海启凤 97.50 97.50 0.87%
16 常州清创 75.45 75.45 0.67%
17 无锡凯特 73.96 73.96 0.66%
18 协力通 65.00 65.00 0.58%
19 常州力清 60.00 60.00 0.54%
20 苏州敦行 50.31 50.31 0.45%
21 深圳晟大 50.31 50.31 0.45%
22 袁永泉 48.07 48.07 0.43%
23 深圳力创 42.00 42.00 0.38%
其 中 冻 结
24 蒋卫标 33.28 33.28 0.30% 29.00 万股,解
除冻结后即可
上市流通
25 上海嘉源 32.50 32.50